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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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20年12月1日起,新标准GB 18484-2020正式实施,替代旧版标准,强化了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,尤其是对新建项目要求更为严格。
在大气污染物方面,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新建项目5毫克每立方米,现有项目为10毫克每立方米。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,新建项目限值为200毫克每立方米,现有项目为300毫克每立方米。二氧化硫的新建项目限值是20毫克每立方米,现有项目为50毫克每立方米。一氧化碳的新建项目为50毫克每立方米,现有项目为100毫克每立方米。
氯化氢限值方面,新建项目控制在10毫克每立方米,现有项目为30毫克每立方米。氟化氢则分别为1毫克和4毫克每立方米。总有机碳(TOC)在新建项目中限制为10毫克每立方米,现有项目为20毫克每立方米。
对重金属(如汞、镉、铊等)的排放,标准有严格控制,最大不超过0.05至0.1毫克每立方米。对于二噁英类物质,所有项目的排放上限为0.1纳克国际毒性当量每立方米。
废水排放方面,焚烧设施必须对废水进行有效处理,确保污染物浓度达标后方可排放,处理过程中也要防止产生二次污染。飞灰等固体残渣应经过稳定化和固化处理,并按危险废物管理处置。
监测方面,要求对氮氧化物、二氧化硫、颗粒物、氧气、一氧化碳等进行连续在线监测;而对总有机碳、二噁英和重金属等污染物,需按照规定频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监测。
新建项目必须立即执行新的限值要求,现有设施若暂不达标,需制定限期整改方案,按时完成升级改造。对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其他类型设备(如水泥窑),也必须满足本标准中最严格的排放要求。